鲁财资环〔2023〕13号
各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7月10日
山东省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林业资金),是指省级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国土绿化、森林生态补偿、林业支撑保障、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国家公园建设、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林业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含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林业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本地区省级林业资金的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对所提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级林业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研究提出省级林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自然资源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预算草案。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通过省级林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省财政厅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省级林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制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七条 省级林业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国土绿化,主要包括森林质量提升、国家级森林城市奖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补助等。
(二)森林生态补偿,主要包括省级以上公益林、新造林、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等。
(三)林业支撑保障,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防灾减灾,森林、草原、湿地综合监测,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科技工作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主要包括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获得省级通报激励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等。
(五)国家公园建设,主要包括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
(六)湿地保护与修复,主要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七)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重点野生植物保护,重点野生动物保护、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省级林业资金不得与省级基建投资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九条 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可在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条 省级林业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省本级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纳入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合理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并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森林生态补偿支出主要根据《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分配。国土绿化试点示范补助、省级林长制奖励、国有林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疫源疫病监测站补助及其他相关改革(试点)事项等资金采取定额方式补助。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资金分配方案,必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省级林业资金本级项目储备。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储备项目的审核、汇总入库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除森林生态补偿、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与收容救护以及纳入中央支持范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一律纳入省级林业资金项目库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林业资金指标文件后,要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林业资金实行“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资金安排项目应做到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省本级项目在提交预算项目时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在分配资金时研究编制分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要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省级林业资金绩效评价。省级林业资金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按时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问题整改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省级林业资金管理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省级林业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林业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林业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林业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