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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5-19 10:05   审核人:

鲁财资环〔2023〕11号



各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8日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指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分配资金的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资金分配,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造林、森林质量提升等。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等。

(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市、区)的一次性奖励等。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等。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等。

(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天然林规划确定的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等。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法分配,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具体因素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国家竞争性评审结果,采取定额补助。

省级在分配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不含到人到户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

第九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因素:

(一)国土绿化支出、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按照工作任务等因素分配。

(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

(三)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根据中央下达资金规模、督查激励市、县(市、区)数量等确定。

第十条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因素:

(一)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按照工作任务等因素分配。

(三)森林保护修复支出按照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分配。

第十一条  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市、区)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财政国家公园和林业草原项目入库指南等相关要求,及时完整规范做好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的组织、初审、申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核、汇总入库。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生态保护恢复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下达预算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设定的绩效目标。

(三)预算指标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快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生结转结余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的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生态保护恢复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4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鲁财资环〔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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