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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3-04-12 10:03   审核人: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3〕1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执行。

二、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3年(含)起5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缴残保金。

三、加强政策宣传推送。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减免政策的宣传推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两微一端”等多媒体,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政策、全面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力度,扫清政策执行障碍,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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