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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2023-10-12 10:02   审核人: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3〕2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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