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3〕20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确保我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23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3〕19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及征收主体。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应向考生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考务工作实际,可委托部分市人事具体承担考试考务有关工作,并向被委托市拨付考试经费。
二、收入级次及征收标准。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收取的考务费,通过省级预算列支,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上缴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程序及资金管理。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新闻出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