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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0-10 10:01   审核人: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3〕20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确保我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23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3〕19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及征收主体。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时,应向考生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人事考试中心根据考务工作实际,可委托部分市人事具体承担考试考务有关工作,并向被委托市拨付考试经费。

二、收入级次及征收标准。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应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收取的考务费,通过省级预算列支,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上缴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程序及资金管理。收取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新闻出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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